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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解读
来源: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0-03-24 10:48   访问量:

2019年10月21日,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7月31日,生态环境部召开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部署动员视频会,专题就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订工作做出了具体部署,指出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严峻形势,要求各地充分认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重要性,抓紧修订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加大力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同时,省政府办公厅也于年初正式印发《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了指挥体系、预警分级和应急响应等方面内容。我市根据国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要求,结合地区实际,修订完善了我市重污染天气具体应急预案。

二、主要修订内容和特点

1、预警级别方面。《预案》由原先蓝色(IV级)、黄色(III级)、橙色(II级)、红色(I级)4个级别,改为黄色(III级)、橙色(II级)、红色(I级)3个级别。将3个级别对应的启动条件分别由原先的预测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300、400、450以上,修改为预测未来48小时、72小时、96小时AQI达到200以上,或监测到SO2小时浓度达到500、650、800微克/立方米以上。预测未来持续24小时AQI均值达到450以上可启动红色预警。同时,将解除条件由实时AQI小于150、且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保持或好转,改为空气质量改善到黄色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未来36小时空气质量保持或好转。

2、预警启动程序方面。《预案》明确预警启动模式遵循“省级指令、市级响应”原则,当收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应立即发布预警应急响应信息,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3小时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各地可根据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

3、职责分工方面。一是根据此次机构改革方案,对《预案》相关原部门的职责进行了重新划分归并。二是按照与省预案保持一致的原则,对《预案》中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调整完善。三是根据省预案管理要求,《预案》明确各地政府制定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驻各地生态环境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牵头制定本地区重点大气污染源名单,各地能源部门牵头制定本地区重点燃煤企业名单,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制定本地区工业企业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各地住建部门牵头制定本地区施工工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每年定期更新。

4、管控措施方面。根据省预案,对《预案》各项管控措施提高了要求,明确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30%、40%、50%。在I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中将铸造等行业纳入限产或停产的重点行业,明确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细化了挥发性有机物管控和扬尘防治措施;在II级、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中新增加了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电力、化工重点用车企业不得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的要求(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达到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明确了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的停用比例,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以及I级应急响应措施中新增柴油货车、部分船舶禁行禁航措施;《预案》其它各项管控措施也按照省预案做了相应调整。

5、新增应急豁免规定。《预案》明确根据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制定的环境应急管控企业停产豁免资格认定办法,对污染治理水平国内领先、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或生产线,以及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居民基本生活的企业或生产线,免予执行应急停产等管控措施。相关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行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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