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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7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来源: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3-06-07 18:14   访问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57379128 0512-57379110

邮箱:szskssthjjhpk@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苏州珀鲸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昆山市巴城镇石牌中华路718号13号房

苏州珀鲸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绿之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考虑到企业发展需要,公司拟租赁厂房2500平方米进行生产活动,项目建成后产能为年生产塑料制品(塑料桶、塑料罐)1000万个。

1.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市石牌琨澄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接管执行昆山市石牌琨澄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接管标准。

2.项目注塑/吹塑废气经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FQ-01)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破碎工段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厂区内无组织监控点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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