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建设项目审批公示>建设项目环评公示>拟审批公示
2024年4月19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来源: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4-04-19 21:48   访问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57379128 0512-57379110

邮箱:szskssthjjhpk@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昆山英普锐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加工项目

淀山湖镇南苑路168号3号、4号厂房

昆山英普锐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金棕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现由于发展需要,本项目拟在生产线新增喷漆工艺及相关生产设备,将原机械配件生产线变更为汽车零配件生产线。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氢燃料系统叉车零配件100万件、氢燃料集流板300万件、电动车、汽车零部件及叉车配件100万件。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市淀山湖琨澄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执行昆山市淀山湖琨澄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接管标准;

2.本项目喷漆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1#)排放,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1标准;两台激光切割机切割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滤筒除尘器处理后由 2 根 15m 高排气筒(2#、3#)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CNC加工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设备自带油雾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另一台激光切割机切割、焊接产生的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经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与喷漆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一并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3排放限值;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办公室)
      开发维护: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宣教信息处
地址:苏州市竹园路6号狮山金融创新中心5号楼16层-18层     苏公网安备 32050802010656号
网站标识码:3205000017      ICP备案编号:苏ICP备10219514号-1
您是第     位访问者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