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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实施办法(暂行)
来源:   发布日期: 2008-06-10 00:00   访问量: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苏环法 [2002] 11 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环境行为
信息公开化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环保局:
  现将《江苏省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实施办法(暂行)》已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省厅。
江苏省企业环境行为
信息公开化制度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的实施,引导企业环境行为的持续改进以及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广泛参与,促进环境管理的信息化和现代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环保厅统一组织和指导全省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的实施。各省辖市环保局负责城市建成区和所辖县(市)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的组织和实施。县(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各地应将本地区重点水污染企业、大气污染企业、噪声污染企业以及固体废弃物污染企业纳入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制度的实施范围。
第四条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指标、程序及方法按现行《企业环境行为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周期暂定为一年,各地环保部门应在每年“6.5”国际环境日是将本地区企业环境行为评级结果在当地媒体上公布。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缩短评价周期以及增加公布频次。
公布企业评级结果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六条公布企业环境行为评级结果的媒体应为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或电视台、电台以及政府公众网站。
公布媒体为政府公众网站的,应将网址向公众公告。
第七条各地应进一步强化环境管理,确保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及数据的准确性,保证评级结果的公正、客观。在公布企业环境行为评级结果前应书面通知企业。
第八条各县(市)环保局每年应将本辖区获绿色等级的企业名单上报省辖市环保局,省辖市环保局对其审核后,连同城市建成区获绿色等级的企业名单一并上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核准后,在省级新闻媒体上统一公布年度省级环境行为绿色等级企业。
第九条获得企业环境行为绿色等级的企业可优先参与年度省级环保先进企业的评选。
第十条凡获得环境行为绿色等级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符合产业结构政策且环境效益显著的重点技改项目、省级环境污染防治示范工程项目、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和生态保护项目、以及废弃物资源化、成量化、无害化示范工程项目,可按有关规定从省级污染防治基金或市、县级污染防治基金中安排贴息或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对连续三年以上或的环境行为绿色等级的企业,不论其企业性质如何,均可享受省环保厅职权范围内的政策优惠,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支持此类企业的发展,并做好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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