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
苏环办〔2011〕5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2011-06-17 00:00   访问量: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苏环办〔2011〕53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省绿色信贷政策相关文件精神,继续开展长三角地区绿色信贷政策合作,现就做好2011年度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及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各省辖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及信息公开工作,做好市本级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及信息公开,对所属各县 (市、区)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各地环保部门必须明确评价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以及具体负责人员,强化岗位责任;建立评价工作长效机制,健全工作制度,确保评价工作依法、严格、规范。
  二、进一步扩大参评范围,提高参评质量。各级环保部门要本着自愿公开和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参评企业,除国控重点企业必须参评以外,继续扩大参评覆盖面,参评企业数量在2010年度基础上应有所增加;继续会同浙、沪环保厅(局)开展长三角地区企业环境行为评价,6月份我厅将会同浙、沪环保部门联合发布评价结果。
  三、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统一评价标准。本年度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统一按照《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标准》(暂行)组织实施。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增加评价指标,建立更加严格完善的指标体系;长三角地区重点监控企业评价表格继续使用《关于统一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报表的函》(苏环办函〔2009〕16号)确定的表式。
  四、进一步创新公开机制,充分发挥效用。各地要于“六•五”世界环境日前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并积极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结果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向金融部门提供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并进行后续跟踪管理,推动绿色信贷政策取得实效。加强宣传与培训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企业、媒体、公众的协调与沟通,积极争取多方面支持,确保评级工作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各省辖市环保局负责汇总市本级和所属各县、市(区)资料数据,按时报送省环保厅(纸质及电子版)。评价工作表格、上报表式、长江三角洲地区参评企业名单(讨论稿)电子版请到省厅法规处电子信箱下载(jshbfgc@126.com,密码:86266067),参评企业名单请各地审核、补充完整后于3月10日前反馈意见。

附件:1. 2011年度长江三角洲地区重点监控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汇总表
   2. 2011年度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及信息公开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联系人:倪艳玲;联系电话:025-86266062、13951966133;电子信箱:NYL03@163.COM)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办公室)
      开发维护: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宣教信息处
地址:苏州市竹园路6号狮山金融创新中心5号楼16层-18层     苏公网安备 32050802010656号
网站标识码:3205000017      ICP备案编号:苏ICP备10219514号-1
您是第     位访问者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