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江苏苏州新港220kV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
苏环辐评准字[2020]22号 |
审批类别: |
普通 |
许可内容: |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苏环辐评准字[2020]22号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常熟市供电分公司: 你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机关提交的《江苏苏州新港220kV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行政许可,许可内容如下: 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新建新港220kV变电站,半户内型,主变户外布置,本期建设主变1台,容量1×240MVA;建设金桥/昭文~璜泾双π入新港变220kV线路工程,2回,新建220kV同塔双回架设线路路径长约0.14km(详见《报告表》)。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工作要求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局同意该《报告表》。 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和相关设计标准、规程,优化设计方案,工程建设应符合项目所涉区域的总体规划。 (二)运行期严格落实控制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工程周围区域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且应设置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确保该工程周围区域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区要求,防止噪声扰民。 (三)变电站须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站区布置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变电站厂界噪声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2011)要求。 (四)变电站工作人员产生的少量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理,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不外排。站内须设有事故油池。产生的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2011)的要求,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扰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垃圾应分类集中堆放,及时清运;产生的废水应收集处理,不得排入沿线地表水体;在建设临时道路、牵张场地等时,应尽量减少对地表植被的扰动,剥离的地表土壤单独存放,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治理。 (六)加强公众沟通和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及时公开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四、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你单位须自收到我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建设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常熟市供电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18420506968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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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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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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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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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胡军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0/5/29 |
许可截止日期: |
2099/12/31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地方编码 |
320500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20/6/1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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