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序号:
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
2.事项名称: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审批
3.适用范围:
直接在本行政区域内管辖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申请和办理。其中生态环境部流域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的除外,主要包括:
(1)由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库设置排污口的;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3)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流域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4.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5.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地方性法规】《江苏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根据《苏州市机构改革方案》,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划转至市生态环境局。
6.受理机构
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7.决定机构:
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8.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9.禁止性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不予受理:
(1)在省政府批复的地表水功能区划中的保护区、保留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2)在清水通道及其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3)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已有合法取用水安全的;
(4)所在河道现状纳污量已超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的工业项目(含经济开发区)入河排污口设置;
(5)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10.受理:
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负责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申请材料目录:
(1)按规定填写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主要指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以及审查意见;
(4)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单位为临时机构无组织机构代码证时,可提供上一级管理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及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1.申请材料要求
(1)按规定格式及要求填写完整的申请书(申请单位须盖章、法人代表须签字),一式3 份,需转报流域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一式6 份;
(2)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或简要分析材料2份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人代表和联系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提供纸质材料1份;
(4)《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按照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编制。对可能影响防洪、通航、渔业及河堤安全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还应附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5)所有申请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外)需提供PDF电子版本,个别图纸、设计文件格式较大不能转PDF的可提供其它有效格式文本。
12.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13.承诺办结时限:
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其中: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网上公示、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
14.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15. 涉及中介服务及收费标准:
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市场调节价
16. 审批结果形式
审批决定书
17.附件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许可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