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陈晓曦: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省生态环境厅新闻发布会。海洋生态补偿机制作为一种调整海洋生态保护建设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和规制手段,是推进海洋经济绿色转型发展、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工具。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对于建设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有关要求,今年4月,经省政府同意,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江苏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将对《办法》进行深入解读。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省生态环境厅海洋生态环境处处长常新风、四级调研员田涛,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副处长卢紫毅,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副教授芦昱,我是省生态环境厅宣传教育处陈晓曦。
首先,请省生态环境厅海洋生态环境处处长常新风介绍《江苏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
常新风:各位记者朋友们,上午好!近年来,江苏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考察时提出的“走在前、做示范”的重大要求,认真贯彻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始终保持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紧盯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不动摇,始终坚持源头治污、工程治污,“十四五”以来实施近岸海域污染物削减重点工程项目410项,累计投入资金137亿元。始终坚持攻坚克难、开拓创新,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多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在全国率先建立入海污染物量化削减机制;率先完成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居于全国前列;在全国率先建立美丽海湾建设全过程闭环管理的制度体系,盐城东台条子泥、大丰川东港先后入选全国美丽海湾优秀案例;2023年全省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率92.7%,达到有监测记录以来最好水平。
为了进一步强化我省海洋生态环境改善成效,推动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陆海统筹推进环境保护治理的拓展和深化,强化资金激励引导,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实施了《江苏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办法》填补了我省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空白,是建立符合江苏省特色的海洋生态补偿专项制度的具体实践,对进一步改善海洋环境质量,提高全社会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认识,推动建设海洋生态文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生态保护权责、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海洋生态补偿将强化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正向激励,推动人海和谐可持续发展。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研究建立近海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按照受益者付费的原则,通过市场化、多元化方式,促进生态保护者利益得到有效补偿”。2022年3月,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提出要“建立符合我省特色的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将水环境区域补偿延伸至海洋,实现流域对近岸海域的有效补偿”。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决策部署,着力构建江苏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一步改善海洋环境质量,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联合制定本《办法》,将其作为实施海洋生态补偿的制度保障。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21条内容。第一章是总则,明确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遵循环境公平、生态公平、社会公平,保护者受益、损害者赔偿的原则。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为双向补偿,根据沿海各设区市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和变化情况,由省对设区市的正向补偿或者由设区市对省的反向补偿,具体包括近岸海域水质补偿和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补偿。第二章是近岸海域水质补偿,根据沿海各设区市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达标情况和同比变化情况实施补偿,主要包括基本补偿、同比变化补偿和持续优良补偿,明确了补偿标准、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和数据来源等。其中基本补偿根据沿海设区市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达标与否的情况实施补偿;同比变化补偿根据沿海设区市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同比改善或恶化的情况,在基本补偿的基础上实施补偿;持续优良补偿根据沿海设区市近岸海域水质连续两年以上达标的情况,在基本补偿和同比变化补偿的基础上实施奖励性补偿。第三章是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补偿,主要包括基本补偿和同比变化补偿,明确了补偿标准、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和数据来源等。其中基本补偿根据沿海设区市入海河流控制断面的总氮浓度达标与否的情况按季度测算实施;同比变化补偿根据沿海设区市入海河流控制断面的总氮浓度同比改善或恶化的情况按年度测算实施。第四章是资金使用及管理,明确了生态补偿资金由沿海设区市统筹用于入海陆源污染防控、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与调查、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海洋垃圾清理等相关支出。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第五章是附则,明确本《本法》由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三、《办法》的特色亮点
一是突出成效,拓展补偿范围。《办法》在我省现有水环境区域补偿的基础上,将补偿范围由地表水拓展至海域,更侧重于海洋环境质量,在入海河流控制断面的基础上增加了近岸海域水质等海洋环境质量的重要考查因素。二是分类施策,明确补偿内容。根据江苏省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现状,按照不同要素特点分类施策,除近岸海域水质补偿外,提出了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补偿,引导沿海三市加强入海污染源的治理和管控。同时为守住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底线,近岸海域水质补偿和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补偿均设置了同比变化补偿。三是强化引导,推行省市双向的补偿方式。按照“保护者受益、损害者赔偿”的原则,采取省、市两级双向经济补偿的补偿方式,根据沿海各设区市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和变化情况,由省对设区市正向补偿或者由设区市对省反向补偿。四是统筹兼顾,构建系统性核算体系。综合考虑考核指标,平衡省与市之间、沿海三市之间的补偿力度,最终确定了补偿标准,研究形成了系统、全面的核算方法。五是强化监督,严控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对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使用方向、拨付流程、使用期限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各部门的具体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我的介绍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陈晓曦:谢谢常新风处长的介绍。下面,各位记者朋友可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
新华日报记者:我省在生态保护补偿方面已有很多举措,请问单独提出海洋领域的生态补偿是出于什么考量?
主持人陈晓曦:这个问题请四级调研员田涛回答。
田涛:谢谢您的提问。江苏是海洋大省,管辖海域面积占全省土地面积37%,拥有港航、土地、生物、旅游、盐化工、油气资源等种类繁多的海洋资源。江苏沿海有港航资源10多处,沿海滩涂面积约5100平方公里,南黄海石油地质储量约70亿吨,近海还拥有全国八大渔场中的海州湾渔场、吕泗渔场、长江口渔场和大沙渔场,鱼虾贝类品种达300余种,海洋资源综合指数列全国第四。
近年来,江苏省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生态环境部的要求,不断改革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大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有效改善了海洋环境质量。随着江苏省海洋强省战略的快速推进与海洋经济的大力发展,海洋生态补偿将成为协调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海域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重要保障。
目前,我省生态补偿的研究已取得一定的进展和成果,而对于海洋领域的生态补偿研究相对较少。海洋生态补偿在全国仍处于探索阶段,缺少专项法律或行政法规,关于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建设略为滞后。《办法》作为海洋生态补偿的专项制度,能够为我省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工作提供指导意见,推动健全我省海洋生态补偿制度体系。
南京晨报记者:我们了解到,有一些沿海省份也已出台了海洋生态补偿相关的管理办法,那么我们这次的《办法》和其他省份的这些政策相比有什么独特之处呢?
主持人陈晓曦:这个问题请芦昱副教授回答。
芦昱:谢谢您的提问。在《办法》编制过程中,我们也全面调研了国内沿海地区已出台的一些政策,充分比较分析了各地管理办法的优缺点,深入研究了这些地方办法对我省的适用性。经过我们的研究比较,已出台的海洋生态补偿的地方办法,大多是对海洋生态修复类项目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类项目分别实施保护补偿或损害赔偿,此类办法补偿标准较难界定,测算方式复杂,实践过程中容易存在较大的困难和争议。因此,我们希望建立一项符合我省特色的海洋生态补偿专项制度。
考虑到近海项目在相关领域已有较为成熟的管理制度,本次《办法》立足于改善我省海洋生态环境质量,重点关注海洋水质,坚持陆海统筹、河海兼顾,从海洋环境质量治理成效、直接影响因素、间接影响因素三个层级出发,按照不同要素特点分类施策,主要分为近岸海域水质补偿、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补偿两个方面,多维度统筹考虑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的主要影响因素,以海洋水质变化情况为评价依据,分类确定了补偿标准和核算方法;按照“保护者受益、损害者赔偿”的原则,采取省、市两级双向经济补偿的补偿方式,发挥省、市互相监督鼓励作用,推动开展我省海洋生态补偿实践。
江苏法治报记者:请问《办法》中涉及的补偿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实践过程中如果对补偿金额存在争议是否有应对措施?
主持人陈晓曦:这个问题请芦昱副教授回答。
芦昱:谢谢您的提问。《办法》主要包括近岸海域水质补偿和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补偿两个方面,补偿类型比较多样。近岸海域水质补偿主要包括基本补偿、同比变化补偿和持续优良补偿三类,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补偿主要包括基本补偿和同比变化补偿两类,在《办法》中我们都详细给出了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计算方式。
补偿标准的选取力求在省级和市级的双向补偿中、沿海三市补偿力度的横向比较中都能够达到相对的平衡、实现公平公正,又能够真正对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起到激励引导的正向作用。因此,在编制过程中,我们结合了近三年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及入海河流控制断面总氮浓度的实际数据,反复进行了多轮不同方案的测算。同时,与省财政厅多次会商,不断确定补偿标准的可行性。此外,广泛征求沿海三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充分吸收采纳合理可行的意见,最终确定了补偿标准。
在后续的实施过程中,沿海设区市如果对补偿资金数额存在异议,可在收到通报5日内提交申诉申请及相关材料。对于确实存在合理原因的,我们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采纳考虑。
南京日报记者:此前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也联合发布过《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请问此次《办法》和水环境区域补偿是否有重复之处,两者有何区别?
主持人陈晓曦:这个问题请芦昱副教授回答。
芦昱:谢谢您的提问。水环境区域补偿和本次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是两项独立施行的专项补偿办法,两者在补偿范围、补偿内容、考核指标等方面都不一致,基本上是没有关联的。
首先,在补偿范围上,水环境区域补偿的范围为跨市河流交界断面和直接入海入湖入江断面、输水通道控制断面以及出省的重点监控断面,主要覆盖至我省入海河流控制断面以上的流域,未覆盖到海域。本《办法》补偿的范围是与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有关的入海河流控制断面及近岸海域水体水质。本《办法》涉及的入海河流国、省控断面与水环境区域补偿中的部分直接入海断面存在重合。
其次,在补偿内容上,水环境区域补偿侧重于地表水河流断面的水环境质量。本《办法》侧重于海洋生态环境质量,补偿内容主要包括近岸海域水质补偿和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补偿。《办法》在我省现有水环境区域补偿的基础上,将补偿范围由地表水拓展至近岸海域,在入海河流控制断面的基础上增加了对近岸海域水质的考查。
最后,在考核指标上,水环境区域补偿选取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为水质考核因子,本《办法》近岸海域水质补偿考核指标为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入海河流水环境质量控制补偿考核因子为总氮,因此虽然两者的补偿断面存在部分重合,但实际没有关联。
省广电总台融媒体中心记者:在《办法》实施过程中各部门的责任和角色是什么,如何确保补偿资金的使用透明、合理和有效?
主持人陈晓曦:这个问题请卢紫毅副处长回答。
卢紫毅:谢谢您的提问。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管理工作由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海洋环境质量的考核和补偿金额的核算,提出生态补偿方案建议;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生态补偿方案的核定、生态补偿资金的收缴和下达,组织开展生态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沿海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参照省级部门职责分工做好海洋环境质量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我们在《办法》中也对资金使用及管理进行了规定。生态补偿资金由沿海设区市统筹用于入海陆源污染防控、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与调查、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海洋垃圾清理等相关支出。获得生态补偿资金地区的生态环境、财政部门,需要及时开展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价,并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备案。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要求各地加强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加快执行进度,发挥资金绩效。对超过两年未安排使用的生态补偿资金,省财政将按规定予以收回。生态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对违法违规使用生态补偿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现代快报记者:如何为实施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提供支持保障?关于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的下一步工作如何考虑?
主持人陈晓曦:这个问题请四级调研员田涛回答。
田涛:谢谢您的提问。实施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的保障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厘清海洋生态补偿职责。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运行不仅仅是一种生态环境保护手段,更需要整合政府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才能真正运转,因此需要强化各级各部门生态保护主体责任,约束相关主体履行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义务。二是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体系,完善统一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优化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点位布局,为科学确定补偿标准和开展考评提供依据。三是强化公众参与和监督。开展海洋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价值宣传,加强海洋生态补偿的科普教育,激励公众积极主动参与到海洋生态补偿实践中来。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公开补偿工作开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下一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将继续深化完善补偿体系,确保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切实发挥正向作用。一是认真总结提升。系统梳理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推行效果,针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研究提出完善方案,及时予以优化提升。二是加强调度督导。加强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工作的调度和通报,最大限度发挥补偿作用,持续推进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主持人陈晓曦: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发布会就开到这里。各位媒体朋友如果还有需要进一步了解的,也欢迎大家会后联系我们,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