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和辐射类项目行政审批便利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核与辐射环境安全。2024年10月1日起,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实行辐射安全许可证分类分级审批管理,切实提升核与辐射类项目监管能力和服务能力。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工作(包括许可证首次申领、重新申领、延续、变更、补发和注销,下同)按照辐射工作种类和范围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以下类别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
1.销售、使用Ⅲ、Ⅳ、Ⅴ类放射源;
2.非医用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3.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4.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5.生产、销售Ⅲ类射线装置。
(二)驻各地生态环境局承办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
办事流程详见苏州市政务服务网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安全许可证栏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