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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服务高质量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
来源: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3-04-07 16:56   访问量: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厅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决策部署,协同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省厅制定了《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服务高质量发展十项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省生态环境系统

服务高质量发展十项措施

一、对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在地方政府承诺兑现排污总量指标来源、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的前提下,可实施项目环评承诺制审批,全力保障优质重大项目高质量落地。

二、省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库拿出储备余量的50%,用于奖励环境质量改善幅度在全省靠前的设区市;市储备库可参照拿出一定数量的排污总量指标,用于奖励环境质量改善成效明显的县(市、区)。

三、对2022年PM2.5平均浓度在25微克/立方米及以下、且2023年同比保持或改善的县(市、区),对2022年国省考断面优Ⅲ和优Ⅱ比例分别达100%和70%、且2023年同比保持或改善的县(市、区),可分别探索优质重大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担保豁免试点。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推动建设50个以上的“绿岛”项目,进一步降低印染、表面喷涂以及餐饮等中小微企业的治污成本。至2025年,对涉及40家火电企业的84个深度脱硝改造项目予以支持,推动技术升级、减少排放。对上述符合条件的项目,生态环境领域财政资金给予补贴支持。

五、年内PM2.5平均浓度同比改善10%以上,且优良天数比率同比改善5个百分点以上的设区市,重污染天气期间,可结合实际研究扩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停限产豁免范围。

六、对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纳入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且已按规定安装、联网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企业,除经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批准的专项行动、涉嫌治污设施或监测监控设备非正常运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信访投诉现场核实情况外,生态环境部门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七、依法依规探索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合规试点,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无明显危害后果的市场主体,在开展合规改正的基础上,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依法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向被处罚企业作法律解读,以及提供企业所需的整改指导。

八、企业遇到生态环境方面的困难,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寻求帮助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拿出解决建议方案。情况复杂的,最多不超过3个工作日。

九、当企业和群众产生生态环境方面纠纷时,需要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到现场调查处理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抓紧到达(一般应在3小时内),并根据纠纷性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十、拓展我省生态环境领域真抓实干督查激励的参评范围,将32个主城区列入参评对象。除督查激励外,对一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典型经验做法予以表扬和推广,数量不少于督查激励对象的2倍。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主动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省生态环境厅将每季度进行调度和督促检查,并向社会公开情况;年底对上述政策措施进行评估,对有需要延续实施的政策,进行完善和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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