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法规>环保政策及政策解读
《苏州市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2018年修订版)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7-09 13:00   访问量:

2019年2月11日,《苏州市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2018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划分规定》)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讨论通过,2019年3月11日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苏府〔2019〕19号公开发布。现对该《划分规定》解读如下:

一、编制《划分规定》的必要性

(一)我市市区目前执行的声功能区划是依据1994年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的。为满足新的技术文件(《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要求,需对2014年修订发布实施的《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进行调整。

(二)随着苏州市区范围扩大(吴江区划入),城市路网快速扩张,城市内部用地结构不断变化,环境噪声影响程度和范围也在不断变化。原有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已不能满足城市发展需求,亟需对原有的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调整,引导和规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二、制定《划分规定》的依据及过程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2.《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3.《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二)编制过程

市生态环境局于2018年3月启动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工作,11月形成征求意见稿。2018年11月23日至12月4日通过苏州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公众未提出意见和建议。2018年12月,以书面形式向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征求了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划分规定》。

三、《划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区划范围

本次区划范围为苏州市中心城区和各区建成区,涉及苏州市6个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相城区、吴中区及吴江区)。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关要求,乡村区域不具体划分声功能区,参照标准中7.2条执行。

(二)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及执行标准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共分为5类。

0类标准声功能区是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其执行标准为昼间噪声限值50分贝、夜间40分贝。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其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1类标准,为昼间噪声限值55分贝、夜间45分贝。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其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2类标准,为昼间噪声限值60分贝、夜间50分贝。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其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3类标准,为昼间噪声限值65分贝、夜间55分贝。

4类声环境功能区是指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4a类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次干道、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及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其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4a类标准,为昼间噪声限值70分贝、夜间55分贝;4b类为穿越城区的铁路干线,其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4b类标准,为昼间噪声限值70分贝、夜间60分贝。

(三)区划调整情况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工作,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重点考虑苏州市近期建设规划和用地现状,按照规划用地性质、用地现状、声环境质量现状和现行声环境功能区,科学划定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全市共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区划总面积为770.07平方公里。本次区划调整适用范围内无0类声环境功能区,故不作0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1.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1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区域和Ⅰ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1类声环境功能区共14个单元,面积108.4平方公里。

2.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2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区域和划定的1、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划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2类声环境功能区16个单元,面积457.52平方公里。

3.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3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区域和Ⅱ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划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3类声环境功能区共14个单元,面积204.15平方公里。

4.将交通干线边界外一定距离以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划分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城市正在拓宽和新开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沪宁铁路、京沪高速铁路及城市新开铁路两侧区域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4类区铁路及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道路主次干道、内河航道共计543条。

两侧区域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l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5m;

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40m;

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5m。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办公室)
      开发维护: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宣教信息处
地址:苏州市竹园路6号狮山金融创新中心5号楼16层-18层     苏公网安备 32050802010656号
网站标识码:3205000017      ICP备案编号:苏ICP备10219514号-1
您是第     位访问者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