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57379128 0512-5737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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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集成电路材料测试中心项目 |
昆山市千灯镇黄浦江路东侧、玉溪路北侧E1、E2地块 |
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苏州绿之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投资15000万元,年产小试晶圆相关产品1200kg,面板相关产品1200kg,IC相关产品1200kg,喷墨印刷系列产品1200kg。 |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与实验室后道清洗水接管至昆山市千灯琨澄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执行昆山市千灯琨澄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试剂挥发、打样测试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及表3标准,厂界无组织氯化氢、氮氧化物、硫酸雾、氟化物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界无组织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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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苏州昆仑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能源及军工装备关键锻件技术开发及生产项目 |
苏州市昆山市周市镇金茂路599号 |
苏州昆仑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
苏州金棕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公司利用自有土地50亩,根据发展需求扩建厂房、办公楼建筑面积约7164.01平方米,新购置生产配套设备如25MN自由锻压机生产线(装取料机、操作机)3米碾环生产线及其相关公辅设备设施(行车、加热设备)共计约35台/套,配合原有主厂房的300MN模锻液压机设备形成制造优势。预计年产模锻压机加工锻件(如航空发动机高温合金涡轮盘、高温合金、钛合金压气机盘、航空发动机机匣、飞机框梁、起落架锻件、风电行星齿轮及工业齿轮锻件类产品等)14520吨。 |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北区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北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新增8台天然气加热炉燃烧废气通过脱硝装置处理后经2根15米高排气筒(DA006、DA007)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表2标准,氯化氢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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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南亚加工丝(昆山)有限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改造项目 |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南东路889号 |
南亚加工丝(昆山)有限公司 |
中地泓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最新要求,企业需要增加废水重金属锑的浓度考核,因此企业本次拟投资720万元对现有废水处理设施(第二套污水处理厂)进行改造,新增除金属锑工艺(一级除锑反应沉淀+生化+二级除锑反应沉淀池),使废水中金属锑满足《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3432—2018)中表2标准后稳定达标直排吴淞江。本项目不改变产品规模,不新增生产废水外排量。 |
1.加工丝生产区生产废水经一级除锑反应沉淀、水解酸化沉淀、UBF、厌氧缺氧好氧沉淀、二级除锑反应沉淀处理后,直排吴淞江。其中COD、氨氮、总磷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表3中纺织染整行业标准,悬浮物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3标准,金属锑执行《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432-2018)表2标准。 2、生化系统产生的恶臭废气采用池体加盖+管道收集+喷淋预处理+生物滴滤池处理后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硫化氢、氨气、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改扩建项目二级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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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苏州瑞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小核酸研发实验项目 |
玉山镇元丰路168号8号房二楼(中试楼) |
苏州瑞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中地泓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年进行小核酸研发试验600次。 |
1.该项目实施后二次清洗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和生活污水一起接管至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吴淞江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吴淞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实验废气经集气系统收集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28米高排气筒 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甲苯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及表3标准,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表2标准,乙腈、吡啶排放速率按环评推荐标准的计算值执行。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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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昆山市源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硅胶、橡胶配件加工项目 |
昆山市花桥镇蓬青路998号 |
昆山市源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河南慧之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本项目利用原有厂房进行本次扩建项目。项目建成后预计可形成年产硅胶配件25万件、橡胶配件5万件的生产规模。 |
1. 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花桥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花桥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 该项目实施后混炼、热压成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中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废气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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