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57379128 0512-5737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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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昆山臻睿电子有限公司防静电粘尘胶辊加工项目 |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高新区新塘路619号 |
昆山臻睿电子有限公司 |
苏州绿之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拟投资300万元,于原址进行本次扩建活动,预计年新增加工防静电粘尘胶辊10万件。 |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北区污水处理厂,执行北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硅胶固化成型、擦拭、涂胶废气经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磨床加工废气经设备自带除尘器处理后通过车间无组织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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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苏炫一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新建气相色谱仪生产项目 |
昆山开发区杜鹃路555号005幢C2#厂房5层 |
江苏炫一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
江苏虹善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本项目拟租赁昆山迈高工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整层生产车间,新建色谱仪生产线一条、研发实验室一处,气相色谱仪生产能力1000套/a,并进行气相色谱仪研发。 |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开发区琨澄精密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不涉及生产废水排放。 2.该项目实施后测试、研发产生的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1#)排放,焊接产生的废气经焊机配套的滤芯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废气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准》(DB32/4041-2021)表1、表2、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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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台光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5G传输载体高性能覆铜板与粘合片项目 |
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倪家浜路北侧、沈家湾河两侧 |
台光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 |
苏州博宏环保有限公司 |
由于优比路厂区与周边规划不相符,企业拟全部搬迁至周市镇倪家浜路北侧、沈家湾河两侧,搬迁后新建厂区仍独立运行。目前,台光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已取得昆山市周市镇倪家浜路北侧、沈家湾河两侧占地55795.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拟自建厂房并搬迁,厂房建筑面积为30927.21平方米,项目建成后预计年生产覆铜箔基板(1.25米×1.15米,双面铜箔)900万张,粘合片(宽1.27米)2700万米。 |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北区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北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调胶、粉体投料、溶剂回收废气经4级合成纤维滤棉+沸石浓缩转轮处理后与涂布、烘干废气一起通过管道收集后分别进入1#RTO、2#RTO、3#TO处理后分别经3根40米高排气筒(1#、2#、3#)排放,非甲烷总烃、甲苯、颗粒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焚烧炉废气通过管道收集后分别经3根40米高排气筒(1#、2#、3#)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锅炉废气通过管道收集后分别经1根15米高排气筒(4#)和1根30米高排气筒(5#)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标准、《长三角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中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推荐值;裁切、叠置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10套防爆集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10根15米高排气筒(6#、7#、8#、9#、10#、11#、12#、13#、14#、15#)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蚀刻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碱液洗涤塔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16#)排放,氯化氢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危废仓库废气通过管道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17#)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储罐区呼吸废气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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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苏州秀特电子有限公司金属磁性材料生产项目 |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周市镇顺昶路 66 号 |
苏州秀特电子有限公司 |
南京瑞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本次拟利用厂房闲置车间,建筑面积1440㎡, 新增AXYZ-531M型点胶机、线切割机、充磁机及相关的产品检测设备(检测设 备主要有永磁材料精密测量系统、影像测量仪等)等共合计41台/套,年产磁性 材料90吨。完善钕铁硼磁石生产制程,不涉及产量的增加。 |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北区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北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黏着、切割、点胶固化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油雾净化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及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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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昆山亿宾莱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
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星辉路906号 |
昆山亿宾莱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 |
苏州优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租赁厂房面积881平方米,拟购置塑料机、拌料机等设备合计约22台/套,预计年产塑料制品600吨(主要为塑料颗粒),原材料均为外购。本项目不涉及橡胶、硫化、发泡、吹膜成型,不涉及化学反应,不涉及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包括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膜、袋类、餐饮具类产品)。(本项目不生产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淘汰、限制的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开展经营活动。) |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开发区琨澄光电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不涉及生产废水排放。 2.该项目实施后打板、挤出成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 +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9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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