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生态环境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苏州市市设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中明确由生态环境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
第三条 生态环境市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市设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 适用本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合法原则:适用本裁量基准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
合理原则:适用本裁量基准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科学、必要、适当。
过罚相当原则:适用本裁量基准,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过错程度、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适用本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同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五条 本裁量基准的罚款金额裁量采用百分比模式。
百分比模式是指根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设定裁量起点和若干裁量因素,对裁量起点和各裁量因素在总百分值以内分别确定若干具体百分值,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应的各项具体百分值累加后,乘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得出罚款金额的模式。
第六条 裁量因素是指影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的因素,并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程度细化为若干具体适用情形,即裁量因子。
裁量因素的设置主要考虑以下内容:
(1)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
(2)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3)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4)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
(5)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6)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还是再次违法;
(7)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