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81号)要求,为推动全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现印发《苏州市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江苏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要求,推动全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依据国家、省发布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建立健全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管控治理体系,落实源头禁限、过程减排、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统筹推动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促进以更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完成国家和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信息调查、监测及环境风险评估,明确我市管控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有效落实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根据国家和省部署要求,完成一批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结合调查评估情况增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
1.建立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机制。建立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市级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协调联络组,结合我市实际落实国家和省工作部署,统筹推进全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加强学习研究和业务指导,联合专家强化新污染物技术支撑。各地参照建立相关工作机制,落实属地新污染物治理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苏州海关、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严格执行新污染物治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监测评估和环境风险管控制度,积极研究预防地区内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清洁生产等环境管理制度以及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管控制度与新污染物治理有关制度衔接,指导新污染物产生单位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配合完善新污染物治理标准规范。积极参与重点区域(流域)等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评估以及重点行业(企业)新污染物源头禁限、过程减排、末端治理等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研究,配合国家和省建立完善新污染物治理标准体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有序开展新污染物筛查管控。
4.落实国家调查、监测、评估任务。按照国家和省部署,对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计划等,结合我市主要新污染物所涉行业情况,有序完成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等工作任务。2023年底前完成我市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逐步掌握我市新污染物相关化学物质生产和使用情况。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结合我市实际,在长江、太湖、阳澄湖、大运河,以及化工园区(集中区)等重点流域、区域逐步开展新污染物环境本底调查监测。对化工(石化)、医药、农药、印染、电镀、电子等重点行业以及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等企业开展新污染物筛查监测,摸清底数,健全基础资料。与新污染物关联相对紧密的典型化工园区等区域要适时开展新污染物环境健康调查监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6.探索新污染物健康风险评估。在太湖、阳澄湖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重要淡水养殖区,探索开展抗生素和内分泌干扰物等新污染物监测分析及健康风险评估研究。结合国家和省部署,探索开展微塑料等新污染物生物效应与危害机理、食物链安全和健康风险等研究。(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建立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结合国家和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筛查要求和我市逐步完成的各项调查、监测、评估,建立完善评估数据库,筛选我市优先评估化学物质,结合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等级,明确我市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清单。严格执行“一品一策”,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苏州海关、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新污染物源头管控。
8.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督促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的企事业单位主动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监督管理,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9.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相关补充清单管理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淘汰。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明确新污染物治理相关要求。依据《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和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加强相应化学品进出口管控。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苏州海关、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严格落实玩具、学生用品、幼婴用品、汽车、家具、电子产品、建材、食品及接触材料、服饰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含量控制要求,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全面落实国家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推动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标准研究。(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过程及使用监管。
11.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鼓励采用绿色生产工艺,强化过程控制;企业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发展领军企业评价标准体系,将新污染物治理要求落实情况作为“无废园区”建设的考核评价指标。(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监管。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兽用抗菌药物使用,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2025年底前,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监管,推进“白名单”制度实施,加强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落实遏制微生物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22~2025年)相关要求,加强抗微生物药物环境污染防治。(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强化农药使用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工作部署,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农药使用调查监测统计和登记后环境风险监测与评价工作,健全环境风险监测机制。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严格执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标准,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产品,加快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积极探索推行农药购买实名制、使用定额制。严厉打击使用禁用药物、非法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不落实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引导生产企业使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的大容量包装物。到2025年,全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覆盖率达100%,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合作总社、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新污染物末端治理。
14.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并在其中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强化环境标准中特征污染物治理管控,落实污染控制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推进新污染物治理试点示范。在江苏高科技氟化学工业园(常熟新材料产业园)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对产业定位关联密切的重点新污染物进行全面调查和监测分析,加强源头管控、过程管理和末端治理,积累治理经验,发挥示范作用,逐步推动全市化工园区(集中区)强化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管控及新污染物全过程治理。2025年底前,化工园区新污染物综合治理取得积极成效。鼓励在重点养殖区、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污染场地等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示范。(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建设。
16.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加大新污染物治理科技研发投入,支持新污染物治理相关科研项目,积极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研究以及监测监控等设备研发。发挥新污染物治理相关领域专家作用,提升分析研究和技术研发能力。(市科技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以及区域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鼓励建设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的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实验室。加强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强新污染物环境风险信息化管理。配合建设江苏省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系统,规范应用系统功能,积极发挥数据共享等信息化优势,逐步实现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推动部门间新污染物治理相关信息互通,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苏州海关、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建立健全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结合调查监测,有针对性地制定重点治理项目清单,抓好工作落实。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体系,市有关部门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对方案涉及的新污染物治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部门协作。生态环境部门重点牵头建立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开展新污染物筛查管控,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深化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和试点示范,不断提高治理能力;发改部门重点负责协调各地和有关部门推行清洁生产;科技部门重点负责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科技支撑力度;工信部门重点负责参与治理标准的拟定,推进清洁生产改造和鼓励绿色生产工艺;财政部门重点负责落实有关资金保障,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住建部门重点负责将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纳入建材产品和建筑工程质量监管范围,监督检查建筑业清洁生产落实情况;农业农村部门重点负责农药、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和农业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商务部门重点负责监测和评估将禁止进出口的化学品纳入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的执行情况;卫健部门重点负责新污染物健康风险评估和检测工作,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和抗微生物药物环境污染防治;市场监管部门重点负责淘汰或限用措施的检查,推动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评价标准体系;苏州海关重点负责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和验核。(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监管执法。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督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如实报送信息,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苏州海关、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资金保障。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通过“环保贷”“环保担”等绿色金融政策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苏州监管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