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规定,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自2024年9月起开展《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有关规定的通告》(苏府规字〔2021〕4号,以下简称《通告》)决策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我局将按照“客观公正,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围绕《通告》实施情况、执行的社会效益及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技术性、绩效性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决策后评估工作期间,将多方面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和建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有关规定的通告(苏府规字〔2021〕4号)
各单位或个人对《通告》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9月25日前反馈至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刘猛;
联系处室: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处;
电子邮箱:dqc@hbj.suzhou.gov.cn;
联系电话:0512-69152150。
特此公告。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9日